澄清、修改通知01
一、答疑部分
1、在现有桥梁上接入新建匝道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
2、现有桥梁的引道、路基道路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
3、现有桥梁的新建桥梁拓宽或接长,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
4、新建城市桥梁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
5、城市桥梁的拆除重建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
6、桥梁附属设施施工,如装饰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电力电缆、路灯照明工程、排水工程、雨水支管、污水工程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
7、在四库一平台上查询到的类似工程业绩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哪些指标要求?
答:详见本澄清修改通知“二、澄清修改部分”第3点。
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是指整个项目的合同金额还是指现有桥梁本身主体结构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金额不低于2500万?
答: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单项合同金额”是指整个项目的合同金额。
9、业绩中包含部分现有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内容,但在四库一平台中未体现现桥梁维修或改造或加固或大修工程的造价金额,能否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来证明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单项合同金额”是指整个项目的合同金额。
10、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8项条款21.5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期间前发生的单位名称变更的,是否需要递交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在项目招标期间前的投标人已完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承包单位名称变更的,是否需要递交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还是仅用在投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材料中附上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即可?
答: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无须至开标现场递交,无论是招标期******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单位名称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11、请问桥拆除后改造成道路是否满足业绩标准,请代理回答满足或不满足。
12、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为:投标人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请问,新建的桥梁业绩符合要求吗?
答:不符合。
13、招标文件P66页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附件3-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备注中“3.技术文件页数原则上不超过200页” 请问:此处技术文件页数原则上不超过200页,是指超过200页会被否决投标?还是超过200页并不影响评审?
答:超过200页不会被否决投标;请各投标人尽量控制技术文件页数不超过200页以免文件过大无法上传及打开,若因文件过大造成无法打开而无法对其进行评审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5点、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和第7项“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业绩要求为“近10年(指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现修改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由投标人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34.2其他”第22点修改如下:
22、本项目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为固定范本无法修改,业绩要求均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由投标人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业绩为准。
类似业绩要求说明:(1)类似业绩要求中的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是指现有桥梁本身结构设施的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不包含以下工程:①在现有桥梁上接入新建匝道工程;②现有桥梁的引道、路基道路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③现有桥梁的新建桥梁拓宽或接长;④新建桥梁业绩;⑤城市桥梁的拆除重建业绩;⑥桥梁附属设施施工,如装饰工程、绿化景观工程、电力电缆、路灯照明工程、排水工程、雨水支管、污水工程等;⑦桥拆除后改造成道路。(2)本项目类似业绩要求应是对现有桥梁的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内容,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体现“现有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满足本条类似业绩要求说明第(1)点要求的“现有桥梁维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3.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这里的指标是指单项合同金额“2500万元”以及“竣工验收日期”。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34.2其他”增加******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15号)及《关于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3】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5内容修改如下:
5 |
9.3 |
详见通用条款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2 此条款补充: 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材料的试验、试样及按规范规定因结构验收所要求的实体检测项目及按规范规定及地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所需的试验、试样的检测,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15号)及《关于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3】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第3章“附件3-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的内容作出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澄清、修改通知附件1(附后)。由此引起调整后的招标文件(zbf及pdf格式)已重新上传,请各投标人及时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本答疑纪要及澄清说明的附件中免费下载新的招标文件(zbf及pdf格式),并采用更改后的招标文件(zbf格式)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注:本《澄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7月11日
附件1:
附件3-2: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表(适用综合评估法)